第 六 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:
(一)举办照明技术领域的各类学术活动,编辑、按照有关规定出版照明科技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,并通过专业网站、学术刊物等多种形式,普及科技知识,传播照明及显示先进技术和经验;
(二)积极开展参与国内外专业学术活动、学术交流、促进学科 的不新发展;
(三)积极参与广东省或国家科技政策、科技发展战略、有关法 律法规的制定和广东省相关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;
(四)积极参与本省经济建设中重大项目的立项、实施科学论证 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;
(五)组织或推荐参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;
(六)为会员和相关专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肓和培训服务;
(七)举办照明技术领城的成果展览展示会,促进技术成果商品 化、产业化;
(八)按照有关规定表彰、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。
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条件:
(一)拥护本学会章程;
(二)有自愿加入本学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、技术能力、活动能力与一定的社会影响力;
(四)与本学会业务相关及愿意支持本学会事业的单位及个人;为加强本学会力量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酌情吸收省外单位和个人作为名誉职务或顾问(不具有会员资格)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由学会秘书处审核;
(二)经常务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议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投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;
(四)在本学会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积极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(四)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学会章程,执行本学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,弘扬科学精神,違守科学道德,不断新更新知识;
(三)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学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向本学会寄赠学术资料,交流和沟通信息,协助开展国际国内学术活动,推荐专家、学者参与相关工作。
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缴纳会费标准:
(一)理事长单位每年繳纳会费10000元;
(二)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纳会费6000元;
(三)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;
(四)理事单位每年纳会费2000元;
(五)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繳纳会费1000元。
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缴纳会费标准:每年缴纳会费100元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,经本学会提示或通知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者,视为自动退会,并及时予以公布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及时予以公布。